
過馬路被私家車擦撞
受傷行人委託律師代表提出索償

由 ADMIN 提供
原告人在8月3日早上,被被告人駕駛一部私家車在斑馬線撞到而受傷。在9月16日,被告人在裁判署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而被裁定有罪,因他亦承認控方的指控。
原告人意外後被送到醫院急症室,急症室醫生檢驗他的傷勢後,發覺他的左腳撞傷、腫脹及瘀傷,背部被撞傷及瘀傷,右膝擦損流血,並且有血尿的症狀。他在仁濟醫院入院醫治了三天,醫生曾替他檢驗,包括X光的檢驗。他接受了保固治療及物理治療。在出院後,醫生讓他繼續覆診,並且在覆診時批准他請病假。
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認他需要對原告的受傷負上責任。被告人一直也有法律代表,但訴訟後期,他作出自辯申請。
的士乘客索償案例分享
小明在的士被私家車撞翻受傷,右腳骨折,治療費用龐大。他保存了醫療報告及收據,直接向保險公司索償,最終獲得十多萬元賠償。
啟示:雖然小明獲得賠償,但他發現過程中若有律師協助,或能爭取更多金額及保障。
交通意外後即時驗傷
傷勢經急症室醫生診斷
一・左腳腫脹、瘀傷(即左下腿的部位);
二・左右下腿並沒有血液循環或神經線淤塞;
三・右膝擦傷流血;
四・右前胸泛紅及痛楚;
五・經X光鏡驗測,沒有發現前胸右肋骨、左腳骨及右膝任何骨折的問題。
傷者一直接受醫院專科門診的服務及跟進。因為他一直投訴他的背痛及左腳紅腫、瘀傷。醫院的特別專科門診在9月,終止繼續覆診。
交通意外提出索償
聲稱意外導致傷勢
一・他的下脊骨疼痛,特別當天氣轉變的時候,當他久坐之後及當他以大動作轉軚的時候。
二・當下背部脊骨受壓的時候,會感覺痛楚,這些情況出現於晚上睡眠,背脊受壓力、在駕駛小巴時因長時間坐在司機位上,背部受壓,感到痛楚,尤其是在扭軚盤的時候及睡眠的時候,以及與他的妻子行房的時候。
三・左腳間有餘痛,當駕駛的時候,以左腳踏在離合器上,間中亦感覺痛楚。
四・步行二十至三十分鐘或上落樓梯,腳部會感到痛楚及抽筋。
原告人在病假取消後,試圖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當小巴司機的工作。但因為他的工作崗位已由另外一位司機代替,他只能當替假工作。因此,他聲稱他只工作了二十多天,而當時他的收入一共只有10,794.60元。
在8月,他可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因為公司當時才有空缺給他填補。他承認在8月之後,他的收入穩定,與意外發生之前沒有分別,雖然他在8月後每月所放的假期比在意外前每月14天較多,但他的收入並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原告人聲稱,因為他的背部持續痛楚,左腳亦間有痛楚,他相信他可能不能工作至70歲,他相信他可能在65歲需要退休。他聲稱很多小巴司機也工作至70歲,甚至70歲以外。李先生亦承認他在意外前,有打兵乓波、緩步跑及彈小提琴的習慣,但在意外後,他不能繼續他以前經常做的運動,他更不能彈小提琴,因為他感覺提起小提琴弓有些困難。因此他要求被告人向他作出這方面的賠償,他更向被告人申索因是次意外受傷的後遺症,影響他以後賺取收入的損失。
痛苦賠償案例
PSLA賠償150,000元
原告人聲稱他經常感到背部下方痛楚,需要倚賴止痛丸,每月他需要服食止痛丸的日子有十多天。這些痛楚大部分是在他的背部下方及左腿、左小腿。他亦聲稱因為他的前胸及右肋骨曾經受傷,間中他亦感覺到痛楚及覺得提起右手不方便。而這些的不便,令到他的右肩間中感到痛楚。因為這些問題令到他不能繼續打兵乓波及彈小提琴。因為不能繼續以前喜愛的運動,他現在的運動只是散步。
大律師在陳詞中提供五宗先例,以支持他的申索。
- 第一宗,HCPI XXX/1995年。該案的原告人當時是32歲,在工作的酒店滑倒,法庭就她的情況給予痛楚、疼痛及生活不便的賠償$150,000,這是法庭根據她的情況,包括在意外前已有的骨質問題,以及雙方醫生不同的意見考慮她的喪失工作能力由1%至5%的損失作出的;
- 第二宗,HCPI XX/2000年。該案原告人被裁定可得200,000元,因為該次的意外令她背部嚴重背痛;
- 第三宗,HCPI XXX/2001年。原告人在工作期間從椅上摔倒,法庭的裁決為他可得疼痛、生活不便150,000元,因為他當時背部時有痛楚;
- 第四宗,HCPI XXXX/2004。該案原告人根據兩位醫生的報告,接受他有5%至7%喪失工作能力,法庭判予180,000元痛楚、疼痛及生活不便的賠償,當時醫生報告指出他的背部脊骨原來已存在衰退問題;
- 第五宗,HKLRD XXX。該案原告人因傷致背部下側痛楚,痛楚一直牽連至右膝。醫生報告亦指出,他的脊骨其中三節在意外前已有衰退現象,法庭的給予賠償150,000元。
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作出申請,原告人在痛楚、疼痛及生活的不便應得230,000元。理由是,因為加上通貨膨脹計算,以上五宗案件法庭所給予的賠償是$150,000至$200,000,因此在今天計算,這案的原告人應得230,000元。
經過詳細考慮原告的申索及所提供的證據,相信李先生是一位老實的人。但經考慮,本港過去八至九年來,其實並沒有任何通貨膨脹的跡象。薪金亦因為通縮及經濟問題下降,根本沒有通貨膨脹的現象可言。因此,法官認為大律師所提供的五宗先例,法庭所批准的賠償到今天應沒有任何通脹的影響。
經過考慮原告的案情,法官相信原告人的確有間中背部疼痛的現象,這種背痛一定會影響他的生活樂趣、工作情緒,亦有影響他沒有繼續做運動或以前喜愛的嗜好,但亦相信他若繼續接受適當的治療,包括物理治療及針對自己的情況做適當的運動,把工作和運動的習慣稍為調整,他的情況應該有好轉,而他的背部及小腿的痛楚亦應會進步及康復。
雙方的醫生專家對原告人受傷影響生活及他的能力有不同的意見。原告的專家認為他喪失了工作能力4%,而被告的醫生專家則認為他喪失活動能力/工作能力只是2%。經過細心考慮,律師所提供的先例及李先生的情況,法官認為他應得$150,000的賠償。
PSLA痛苦賠償項目
小巴司機受傷期間收入損失
批准向被告索取$46,535.40
在聆訊之前的收入損失,法庭接受律師所提供,根據原告人在意外之前曾經做了半月小巴司機的收入來計,他的月薪應為$10,920,這收入包括每天拆賬的收入,法官不會在此斟酌考慮是否原告人是自僱人士還是受僱人士,因為原告人提出,他在受傷後,公司未有支付給他任何薪金,亦沒有停薪留職,實際上,直至年8月1日,他一直未能回到以前的工作單位,若這小巴公司是他的僱主,這僱主是犯了殘疾岐視,亦違反了《僱傭條例》。但這並不是這損失評估需要考慮的問題。法官相信他的確在病假期中,七個月的病假當中,並未收取任何薪金,他的損失因此一共七個月以月薪$10,920加上強積金百分之五,他的損失為$80,262,批准這些損失應由被告支付。
至於病假之後五個月,原告人在這五月中只賺取了$10,794.60作為替假司機,法官亦相信他的確一直希望可以回到原本的工作單位,但一直等到8月初才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這些損失是真正的損失。因此,他的損失為:$10,920 x 5 + $10,920 x 5 x 5%(MPF) – $10,794.60,一共損失為$46,535.40。(工傷病假計算機)
法官亦同意原告人實際上的真正損失是$46,535.40,批准這個損失應可向被告索取。
受傷行人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喪失工作能力六個月乘以月薪 – 計算判傷
不同意大律師提出原告人因為這一次的意外,令到他不能在65歲以後繼續工作。雖然,可能有其他的小巴司機在65以後繼續駕駛小巴,甚至有些司機年過70,但普通的司機或文職人員在65歲後也退休頤養天年。尤其是,當一個人的工作是駕駛一部有多位乘客的汽車,例如巴士及小巴,是否可以在65歲以後繼續工作至70或七十多歲呢?法官對這有保留。是否一個普通人應在65歲以後仍然駕駛小巴,接載十多位乘客呢?除此以外,原告人實際上在06年8月已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直至目前他的收入也沒有受到影響。雖然他承認他的工作是坐在司機的駕駛座上,長時間令到他的背痛加深。但他亦坦白承認,因為他駕駛的是短程,每三十分鐘他可以休息一會,不會長期不停地坐在駕駛座上,這對他是有益的,因他可以經常休息及調節他的工作。直到目前他仍沒有喪失工作的危險,而且經已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法官不認為他將來有任何收入損失。
至於喪失工作能力的申索。既然不認為原告人成功證明他在將來找工作有任何損失,法官認為他既然因為05年8月的車禍引致他有後遺症,一旦喪失現在的工作,他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找到另一份工作,因此考慮他應該得到六個月的月薪作為他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因此批准他應在這喪失工作能力六個月乘以$10,920的月薪,一共為$65,520。
交通意外特別賠償
法庭批準沒有提供任何單據
雙方同意了原告人的醫藥費是$500,用於往返醫院跟進治療的車費為$505,法官批准這兩項目。
至於補品$2,000的申索,雖然被告人並不同意原告申索的$2,000,只同意$300。法官覺得,香港一般人受傷之後也會食用補品,尤其是原告人受背痛及腳痛之苦。食用補品是普遍的習慣,是一般香港人接受的。因此法官批准這一項$2,000的申請,雖然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單據去支持。這特別賠償項目一共批准了$3,005。
賠償金額總覽
收入損失,聆訊前病假七個月加上五個月 | |
病假之後的收入損失 | |
($80,262 + $46,535.40) | $126,797.40 |
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 $65,520.00 |
特別賠償 | $3,005.00 |
在疼痛、痛苦及生活之不便的賠償 | $150,000.00 |
總共 | $345,322.40 |
交通意外律師的重要性
雖然部分情況下乘客可自行向保險公司索償,但若涉及:
- 嚴重人身傷害
- 法律爭議或責任不清
-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俗稱「踢保」)
尋求律師協助會更有保障,避免自行處理時因程序不熟而蒙受損失。
何時必須聘請律師?
- 嚴重事故或重傷:涉及龐大醫療費或長期康復。
- 責任複雜:若涉多車相撞或責任爭議。
- 程序繁複:當事人不熟悉法律程序,律師可確保協議條款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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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律師協助會更有保障,避免自行處理時因程序失誤而蒙受損失在香港
常見問題(FAQ)
乘客遇到交通意外受傷後,第一步應該怎樣做?
應立即確保安全,然後檢查自身及其他乘客的傷勢,如有需要立即致電 999 報警及求醫,同時拍照及收集證據,為日後索償提供依據。
如果交通意外後沒有明顯傷勢,還需要去醫院嗎?
建議仍然求醫,因為某些傷害(例如頸椎或腰部損傷)可能在數日後才顯現,早期檢查有助記錄傷情及保護索償權益。
交通意外乘客索償有沒有時效限制?
一般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三年內提出索償申請,否則可能喪失法律追討權利。
交通意外乘客可以索償哪些項目?
常見索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交通費、收入損失、復康治療開支、精神損害及痛苦賠償(PSLA)。
交通意外索償金額如何計算?
香港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醫療報告及傷勢嚴重程度來判斷,例如頸痛可獲數萬元,嚴重骨折或長期影響則可能達數十萬元或以上。
乘客是否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償?
如果事故簡單、責任明確,乘客可自行處理;但若涉及多方責任、嚴重傷勢或保險公司拒賠,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什麼情況下必須聘請交通意外律師?
當事故涉及嚴重傷亡、責任爭議、保險公司踢保、或賠償金額龐大時,聘請律師能保障程序及協助爭取合理賠償。
如果雙方已簽署和解協議,事後反悔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嘗試重新談判,若仍無法解決,最後可考慮透過法律訴訟,由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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