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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中最常見傷勢包括:#骨折、#頸傷、#腰椎橫突骨折、#背部疼痛 等

交通意外 工傷 搵律師服務

人身傷亡賠償有解決方式

人身傷亡(無論是交通意外抑或工傷)是指一個人未有以合理的謹慎方式對待另一個人而造成的一種民事過失,往往涉及疏忽。人身傷亡有時指身體上的損傷,也有指心理上的傷害。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 雙方共識和解賠償金額;或
  • 調解;或
  • 由法院裁決

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

普通法追討賠償按不同類別計算

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會參照傷者的傷勢、痛楚及生活質素受損的嚴重程度來評定。法院會考慮過往涉及類似受傷及後遺症的案例所判給的賠償金額,同時亦會把通脹因素計算在內。

受害人亦有權追討因意外導致在審訊前後的收入損失。對於審訊前的收入損失,法院會就受害人在意外之時的收入、如非該意外本應可賺取的收入、病假長短以及受害人在意外後實際可賺取的收入作出裁斷,然後計算損失金額。假如受害人在審訊後仍有收入損失,例如無法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因而在意外後收入減少,則可追討審訊後的收入損失。法院會考慮受害人任職工作的退休年齡及受害人的年齡,以計算一個評估審訊後收入損失的倍數。最後,受害人亦可追討醫療開支、實付費用、上述損害賠償的利息以及訟費。

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項目

  •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

  • 意外後至審訊前之收入損失及強積金損失(例如:薪金 x 病假日數 x 強積金)

  • 將來收入捐失及強積金損失

  • 喪失謀生能力

  • 未來醫療支出

  • 專項損害賠償(例如:維修汽車費用、醫療費用、醫療用品、交通費用、營養食品等)

  • 照顧者引致的開支

  • 利息

  • 訟費

交通意外提出疏忽索償

向違法的一方追討

在一般的交通意外,受害人除予是遇事司機外,車內的乘客或道路使用者也可能被受牽連。受害人可在普通法向違法的一方追討受害人的損失。

証明疏忽的原則有三項:

  1. 車主及司機對於其有照顧責任;
  2. 車主及司機(是司機的代理人)未盡其責任(例如違反交通指示);及
  3. 傷者或死者家人因此蒙受損失。
第三方責任賠償

公共場所發生意外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包括香港法例《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疏忽」法律原則,場地的佔用人對所有訪客均負有同樣責任,必須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訪客在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亦必須防備兒童,老人或傷殘人士等不及一般成年人謹慎。

絕大部分傷者都沒有遭遇意外而需要索償的經驗,亦沒有打官司或聘請律師的經驗

例如在商場、酒樓、餐廳或其他場所滑倒受傷,而起因又是因為地面濕滑、有油跡、或被地面上的物件絆倒的話,受傷的市民便可能可以向場所的佔用人索償。

大部分傷者都沒有遭遇意外而需要索償的經驗,亦沒有打官司或聘請律師的經驗,以致他們存在不少誤解;要成功追討索償,舉證的責任落在傷者身上,他們必須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 ,去證明是因處所佔用人一方疏忽,導致滑倒意外發生。

    意外當時要怎樣應付

    以下事情以保障自身權益

    • 在安全情況下,蒐集現場的證據,例如拍照,保留目擊證人的聯絡方法等;
    • 盡快接受醫生診治及治療,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 律師諮詢,了解索償程序並由律師代表索取醫療報告;
    • 由律師撰寫律師信予場所的佔用人(例如商場管理公司)等;
    • 如對方承認責任,由律師與場所的佔用人或其場地保險公司進行談判(一輪或多輪);
    • 如對方不承認責任,或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便須考慮入稟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展開索償訴訟。

      僱員補償條例中僱主責任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支付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以簡單分為兩類:

      1.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業意外);
      2.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勞損、慢性氣體中毒等。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如因僱主或佔用人處所,未能或未盡其責任對僱員提供應有的照顧或違反謹慎責任等過失(例如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安全工作系統、安全設備/工具或違法等事項),而導致僱員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矇受損失,僱員可在普通法向違法的一方追訴受害人的損失。

      交通意外 判傷百分比計算

      賠償金額

      工傷、交通意外及疏忽事故

      賠償金額會以意外嚴重性及傷者狀況釐定。在法律層面上,如果金額多於港幣$3,000,000,案件將會於高等法院處理,而如果索償金額少於港幣$3,000,000,則會在區域法院處理。

      申索人代表律師會依照前述的幾個層面向對方律師要求賠償,而對方律師則通常會討價還價以達至最低金額和解了事。當雙方有了賠償金額共識後,對方保險公司會發出一份終止索償書,內容會提及賠償金額及確認申索人會停止就此意外繼續索償等內容。當申索人簽好後,對方必須於28日內張賠償金交給申索人律師代表轉交。

      而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律是以判決先例(一般稱「案例」)為基礎,因此,一般來說賠償金額都是有依據,並非隨意提出索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