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
普通法追討賠償按不同類別計算
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害賠償會參照傷者的傷勢、痛楚及生活質素受損的嚴重程度來評定。法院會考慮過往涉及類似受傷及後遺症的案例所判給的賠償金額,同時亦會把通脹因素計算在內。
受害人亦有權追討因意外導致在審訊前後的收入損失。對於審訊前的收入損失,法院會就受害人在意外之時的收入、如非該意外本應可賺取的收入、病假長短以及受害人在意外後實際可賺取的收入作出裁斷,然後計算損失金額。假如受害人在審訊後仍有收入損失,例如無法重返意外前的工作,因而在意外後收入減少,則可追討審訊後的收入損失。法院會考慮受害人任職工作的退休年齡及受害人的年齡,以計算一個評估審訊後收入損失的倍數。最後,受害人亦可追討醫療開支、實付費用、上述損害賠償的利息以及訟費。
普通法人身傷亡賠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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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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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後至審訊前之收入損失及強積金損失(例如:薪金 x 病假日數 x 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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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收入捐失及強積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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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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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醫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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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損害賠償(例如:維修汽車費用、醫療費用、醫療用品、交通費用、營養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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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者引致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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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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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
交通意外提出疏忽索償
向違法的一方追討
在一般的交通意外,受害人除予是遇事司機外,車內的乘客或道路使用者也可能被受牽連。受害人可在普通法向違法的一方追討受害人的損失。
証明疏忽的原則有三項:
- 車主及司機對於其有照顧責任;
- 車主及司機(是司機的代理人)未盡其責任(例如違反交通指示);及
- 傷者或死者家人因此蒙受損失。
公共場所發生意外
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包括香港法例《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以及普通法下的「疏忽」法律原則,場地的佔用人對所有訪客均負有同樣責任,必須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確保訪客在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亦必須防備兒童,老人或傷殘人士等不及一般成年人謹慎。
絕大部分傷者都沒有遭遇意外而需要索償的經驗,亦沒有打官司或聘請律師的經驗
例如在商場、酒樓、餐廳或其他場所滑倒受傷,而起因又是因為地面濕滑、有油跡、或被地面上的物件絆倒的話,受傷的市民便可能可以向場所的佔用人索償。
大部分傷者都沒有遭遇意外而需要索償的經驗,亦沒有打官司或聘請律師的經驗,以致他們存在不少誤解;要成功追討索償,舉證的責任落在傷者身上,他們必須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 ,去證明是因處所佔用人一方疏忽,導致滑倒意外發生。
意外當時要怎樣應付
以下事情以保障自身權益
- 在安全情況下,蒐集現場的證據,例如拍照,保留目擊證人的聯絡方法等;
- 盡快接受醫生診治及治療,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 向律師諮詢,了解索償程序並由律師代表索取醫療報告;
- 由律師撰寫律師信予場所的佔用人(例如商場管理公司)等;
- 如對方承認責任,由律師與場所的佔用人或其場地保險公司進行談判(一輪或多輪);
- 如對方不承認責任,或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便須考慮入稟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展開索償訴訟。
僱員補償條例中僱主責任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支付補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可以簡單分為兩類:
-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業意外);
-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勞損、慢性氣體中毒等。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如因僱主或佔用人處所,未能或未盡其責任對僱員提供應有的照顧或違反謹慎責任等過失(例如未能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安全工作系統、安全設備/工具或違法等事項),而導致僱員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矇受損失,僱員可在普通法向違法的一方追訴受害人的損失。
賠償金額
工傷、交通意外及疏忽事故
賠償金額會以意外嚴重性及傷者狀況釐定。在法律層面上,如果金額多於港幣$3,000,000,案件將會於高等法院處理,而如果索償金額少於港幣$3,000,000,則會在區域法院處理。
申索人代表律師會依照前述的幾個層面向對方律師要求賠償,而對方律師則通常會討價還價以達至最低金額和解了事。當雙方有了賠償金額共識後,對方保險公司會發出一份終止索償書,內容會提及賠償金額及確認申索人會停止就此意外繼續索償等內容。當申索人簽好後,對方必須於28日內張賠償金交給申索人律師代表轉交。
而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律是以判決先例(一般稱「案例」)為基礎,因此,一般來說賠償金額都是有依據,並非隨意提出索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