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簡介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 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 去證明他 / 她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原告人可採取 (a) 傳訊令狀, 或 (b) 原訴傳票, 來展開民事訴訟, 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 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 / 流程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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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
連同申索陳述書清楚列明原告人申索的性質及論據。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 並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夾附三份)及表格 16 或 16C(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予被告人。「高等法院規則第 41A 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2. 送達認收書 – 送交法院
於限定時間內送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 14 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 7 天開始計算)。若被告人沒有這樣做, 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頒令被告人敗訴。
3. 抗辯書和反申索書
必須在時限屆滿後 28 天內送交法院和原告人
若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高等法院規則第 41A 號命令」規定, 抗辯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4. 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的抗辯書
原告人須於 28 天內送交法院和被告人
5. 訴訟各方工作指示
讓法庭就訴訟各方的審訊準備工作給予適當的指示
法官一般會指示訴訟各方在某一段時間內,互相交換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 (沒有在證人陳述書內提及的事實,在審訊時是不會被採納) 及專家報告等。
6. 訴訟各方可透過調解以解決爭議
7.查閱對方所披露的文件
向對方披露全部文件,雙方有權查閱
訴訟各方必須以文件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其所管有、保管、控制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文件,而訴訟雙方有權查閱對方所披露的文件;若文件是受保密權保障,便應該將之列入清單內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類別,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讓對方查閱。
8. 設定時間表的問卷
訴訟各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 28 天內送交法院及案中其他各方
9. 發出案件管理傳票
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收到來自另一方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 14 天內,或在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 14 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10. 編定進度指標日期
核及/或審訊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
11. 排期審訊
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
原告人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 向編排案件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 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並會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即案件會被定在某一日期處理)或流動審訊表(即案件會在有法官空閒時獲處理)內。原告人須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予法庭存檔。
12. 審訊當天準時應訊
審訊案中,各方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應訊,證人亦應出席
13. 提出民事訴訟的期限
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因工受傷的案件:必須於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提出。
14. 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
勝訴一方可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
民事訴訟程序頗複雜,各方應聘用有處理訴訟案件經驗的律師。在香港,律師收費通常是按每小時計算。法庭於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 (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訟費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的費用。所以若被判敗訴的話,便需要承擔勝訴一方的訴訟費用。如敗訴一方不願意支付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所不滿。勝訴一方可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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