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被私家車撞倒索償

受傷行人:自行委託律師代表

私家車司機: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詳細賠償項目及金額

被私家車撞倒受傷提出索償

原告人在8月3日早上,被被告人駕駛一部私家車在斑馬線撞到而受傷。在9月16日,被告人在裁判署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而被裁定有罪,因他亦承認控方的指控。

原告人意外後被送到醫院急症室,急症室醫生檢驗他的傷勢後,發覺他的左腳撞傷、腫脹及瘀傷,背部被撞傷及瘀傷,右膝擦損流血,並且有血尿的症狀。他在仁濟醫院入院醫治了三天,醫生曾替他檢驗,包括X光的檢驗。他接受了保固治療及物理治療。在出院後,醫生讓他繼續覆診,並且在覆診時批准他請病假。

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承認他需要對原告的受傷負上責任。被告人一直也有法律代表,但訴訟後期,他作出自辯申請。因此,在今天的聆訊,他是自辯的。

了解更多…

廣告

睇車CAM評估意外責任

點先可以取回合理嘅賠償

車cam意外智能鑒證,將意外發生時的車cam片段上載至系統,了解案件勝算。

傷勢經急症室醫生診斷

交通意外後即時驗傷

一・左腳腫脹、瘀傷(即左下腿的部位);

二・左右下腿並沒有血液循環或神經線淤塞;

三・右膝擦傷流血;

四・右前胸泛紅及痛楚;

五・經X光鏡驗測,沒有發現前胸右肋骨、左腳骨及右膝任何骨折的問題。

傷者一直接受醫院專科門診的服務及跟進。因為他一直投訴他的背痛及左腳紅腫、瘀傷。醫院的特別專科門診在9月,終止繼續覆診。

原告人提出申索理由

聲稱意外導致傷勢

一,他的下脊骨疼痛,特別當天氣轉變的時候,當他久坐之後及當他以大動作轉軚的時候。

二,當下背部脊骨受壓的時候,會感覺痛楚,這些情況出現於晚上睡眠,背脊受壓力、在駕駛小巴時因長時間坐在司機位上,背部受壓,感到痛楚,尤其是在扭軚盤的時候及睡眠的時候,以及與他的妻子行房的時候。

三,左腳間有餘痛,當駕駛的時候,以左腳踏在離合器上,間中亦感覺痛楚。

四,步行二十至三十分鐘或上落樓梯,腳部會感到痛楚及抽筋。

原告人在病假取消後,即3月2日後,他試圖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當小巴司機的工作。但因為他的工作崗位已由另外一位司機代替,他只能當替假工作。因此,在3月至7月間,他聲稱他只工作了二十多天,而當時他的收入一共只有10,794.60元。

在8月,他可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因為公司當時才有空缺給他填補。他承認在8月之後,他的收入穩定,與意外發生之前沒有分別,雖然他在8月後每月所放的假期比在意外前每月14天較多,但他的收入並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原告人聲稱,因為他的背部持續痛楚,左腳亦間有痛楚,他相信他可能不能工作至70歲,他相信他可能在65歲需要退休。他聲稱很多小巴司機也工作至70歲,甚至70歲以外。李先生亦承認他在意外前,有打兵乓波、緩步跑及彈小提琴的習慣,但在意外後,他不能繼續他以前經常做的運動,他更不能彈小提琴,因為他感覺提起小提琴弓有些困難。因此他要求被告人向他作出這方面的賠償,他更向被告人申索因是次意外受傷的後遺症,影響他以後賺取收入的損失。

廣告

香港律師樓

工傷索償

交通意外

疏忽賠償

PSLA痛苦賠償

法庭判處賠償150,000元

原告人聲稱他經常感到背部下方痛楚,需要倚賴止痛丸,每月他需要服食止痛丸的日子有十多天。這些痛楚大部分是在他的背部下方及左腿、左小腿。他亦聲稱因為他的前胸及右肋骨曾經受傷,間中他亦感覺到痛楚及覺得提起右手不方便。而這些的不便,令到他的右肩間中感到痛楚。因為這些問題令到他不能繼續打兵乓波及彈小提琴。因為不能繼續以前喜愛的運動,他現在的運動只是散步。

大律師在陳詞中提供五宗先例,以支持他的申索。第一宗,HCPI XXX/1995年。該案的原告人當時是32歲,在工作的酒店滑倒,法庭就她的情況給予痛楚、疼痛及生活不便的賠償$150,000,這是法庭根據她的情況,包括在意外前已有的骨質問題,以及雙方醫生不同的意見考慮她的喪失工作能力由1%至5%的損失作出的;第二宗,HCPI XX/2000年。該案原告人被裁定可得200,000元,因為該次的意外令她背部嚴重背痛;第三宗,HCPI XXX/2001年。原告人在工作期間從椅上摔倒,法庭的裁決為他可得疼痛、生活不便150,000元,因為他當時背部時有痛楚;第四宗,HCPI XXXX/2004。該案原告人根據兩位醫生的報告,接受他有5%至7%喪失工作能力,法庭判予180,000元痛楚、疼痛及生活不便的賠償,當時醫生報告指出他的背部脊骨原來已存在衰退問題;第五宗,HKLRD XXX。該案原告人因傷致背部下側痛楚,痛楚一直牽連至右膝。醫生報告亦指出,他的脊骨其中三節在意外前已有衰退現象,法庭的給予賠償150,000元。

交通意外後遺症 痛苦賠償

大律師在他的結案陳詞作出申請,原告人在痛楚、疼痛及生活的不便應得230,000元。理由是,因為加上通貨膨脹計算,以上五宗案件法庭所給予的賠償是$150,000至$200,000,因此在今天計算,這案的原告人應得230,000元。

經過詳細考慮原告的申索及所提供的證據,相信李先生是一位老實的人。但經考慮,本港過去八至九年來,其實並沒有任何通貨膨脹的跡象。薪金亦因為通縮及經濟問題下降,根本沒有通貨膨脹的現象可言。因此,法官認為大律師所提供的五宗先例,法庭所批准的賠償到今天應沒有任何通脹的影響。

經過考慮原告的案情,法官相信原告人的確有間中背部疼痛的現象,這種背痛一定會影響他的生活樂趣、工作情緒,亦有影響他沒有繼續做運動或以前喜愛的嗜好,但亦相信他若繼續接受適當的治療,包括物理治療及針對自己的情況做適當的運動,把工作和運動的習慣稍為調整,他的情況應該有好轉,而他的背部及小腿的痛楚亦應會進步及康復。

雙方的醫生專家對原告人受傷影響生活及他的能力有不同的意見。原告的專家認為他喪失了工作能力4%,而被告的醫生專家則認為他喪失活動能力/工作能力只是2%。經過細心考慮,律師所提供的先例及李先生的情況,法官認為他應得$150,000的賠償。

受傷期間收入損失

批准向被告索取$46,535.40

在聆訊之前的收入損失,法庭接受律師所提供,根據原告人在意外之前曾經做了半月小巴司機的收入來計,他的月薪應為$10,920,這收入包括每天拆賬的收入,法官不會在此斟酌考慮是否原告人是自僱人士還是受僱人士,因為原告人提出,他在受傷後,公司未有支付給他任何薪金,亦沒有停薪留職,實際上,直至年8月1日,他一直未能回到以前的工作單位,若這小巴公司是他的僱主,這僱主是犯了殘疾岐視,亦違反了《僱傭條例》。但這並不是這損失評估需要考慮的問題。法官相信他的確在病假期中,七個月的病假當中,並未收取任何薪金,他的損失因此一共七個月以月薪$10,920加上強積金百分之五,他的損失為$80,262,批准這些損失應由被告支付。

至於病假之後五個月,原告人在這五月中只賺取了$10,794.60作為替假司機,法官亦相信他的確一直希望可以回到原本的工作單位,但一直等到8月初才能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這些損失是真正的損失。因此,他的損失為:$10,920 x 5 + $10,920 x 5 x 5%(MPF) – $10,794.60,一共損失為$46,535.40。

法官亦同意原告人實際上的真正損失是$46,535.40,批准這個損失應可向被告索取。

收入損失 出糧證明

將來工作收入損失

喪失工作能力六個月乘以月薪

不同意大律師提出原告人因為這一次的意外,令到他不能在65歲以後繼續工作。雖然,可能有其他的小巴司機在65以後繼續駕駛小巴,甚至有些司機年過70,但普通的司機或文職人員在65歲後也退休頤養天年。尤其是,當一個人的工作是駕駛一部有多位乘客的汽車,例如巴士及小巴,是否可以在65歲以後繼續工作至70或七十多歲呢?法官對這有保留。是否一個普通人應在65歲以後仍然駕駛小巴,接載十多位乘客呢?除此以外,原告人實際上在06年8月已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直至目前他的收入也沒有受到影響。雖然他承認他的工作是坐在司機的駕駛座上,長時間令到他的背痛加深。但他亦坦白承認,因為他駕駛的是短程,每三十分鐘他可以休息一會,不會長期不停地坐在駕駛座上,這對他是有益的,因他可以經常休息及調節他的工作。直到目前他仍沒有喪失工作的危險,而且經已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法官不認為他將來有任何收入損失。

至於喪失工作能力的申索。既然不認為原告人成功證明他在將來找工作有任何損失,法官認為他既然因為05年8月的車禍引致他有後遺症,一旦喪失現在的工作,他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找到另一份工作,因此考慮他應該得到六個月的月薪作為他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因此批准他應在這喪失工作能力六個月乘以$10,920的月薪,一共為$65,520。

交通意外特別賠償

法庭批準沒有提供任何單據

雙方同意了原告人的醫藥費是$500,用於往返醫院跟進治療的車費為$505,法官批准這兩項目。

至於補品$2,000的申索,雖然被告人並不同意原告申索的$2,000,只同意$300。法官覺得,香港一般人受傷之後也會食用補品,尤其是原告人受背痛及腳痛之苦。食用補品是普遍的習慣,是一般香港人接受的。因此法官批准這一項$2,000的申請,雖然原告人沒有提供任何單據去支持。這特別賠償項目一共批准了$3,005。

案件的賠償金額總覽

收入損失,聆訊前病假七個月加上五個月
病假之後的收入損失
($80,262 + $46,535.40) $126,797.40
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65,520.00
特別賠償 $3,005.00
在疼痛、痛苦及生活之不便的賠償 $150,000.00
總共 $345,322.40

賠償判決的利息及訟費

年息2%直至賠償全部支付

在疼痛、痛楚、生活不便的賠償,原告可得從入稟之日起至被告承認責任裁決之日,年息百分之二。特別賠償,從意外之日至裁決之日,法庭所定下的半息,在裁決之日後,可得法庭的全息,直至賠償全部支付。

因為雙方未能達成任何的訟費協議,訟費應歸於原告人的,因此原告可得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司作出評估。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大律師證書申請事宜)

被告人根本沒有律師代表。訟費律師費用再加上大律師證書,對他不公平。法官不會頒予大律師證書。

交通意外民事訴訟賠償

無索償折扣(NCD/NCB):轉移、索償及其他須知

無索償折扣(No Claim Discount, NCD / No Claim Bonus, NCB)是香港汽車保險中常見的優惠制度,通常情況下,NCD的折扣比例如下:第一年無索償:20%,第二年無索償:30%⋯⋯這不僅能減少保險費用,還促使車主保持良好的駕駛紀錄。全面介紹NCD的計算方法、有效期、轉移程序及索償相關事宜,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管理這項優惠。

安全出行指南:的士交通意外中的乘客應對策略

在香港坐的士遇上交通意外,身為乘客無論在現場還是離開後,都應該妥善處理事故,確保自身的權益。在香港遇到的士交通意外時,乘客應冷靜處理現場情況,收集充分的證據並在事後妥善追索自己的權益如何在交通意外中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撞車現場處理 離開後的跟進 索償注意事項 的士乘客受傷索償FAQ 的士乘客索償例子 自行處理 vs 請律師 - 自行處理的情況 - 聘請律師嘅情況事故現場處理 確保安全當發生交通意外時,首先應確保自身的安全。如果可能,應該移至安全的地方,避免再度受傷。...

車禍和解:輕微事故中的智慧選擇還是隱藏的風險?

喺香港,車禍和解係一種相對普遍同快捷嘅解決輕微車禍嘅方式。唔少司機遇到小型碰撞事故之後,第一時間就會諗住通過和解,避免麻煩嘅法律程序。但喺進行和解談判之前,其實有好多細節要注意。如果冇做好準備,和解嘅結果可能未必如你所願,甚至會引發更多問題。輕微車禍後,你應該自行處理定係聘請律師?點樣睇情況選擇最合適嘅解決方案,保障自己權益唔受損!車禍和解:輕微事故中的智慧選擇還是隱藏的風險?和解談判前的準備工作 如何進行和解談判:關鍵技巧 選擇合適嘅和解地點 和解書該如何寫 和解不成或者事後反悔該怎麼辦 自行處理 vs 請律師 -...

外部連結:法律援助署        搵律師諮詢網        香港律師樓